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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寒害災害所需之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 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 救護車警報訊號。


四、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 (交) 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
        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低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
        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 (交) 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置一○○○赫茲,低頻持續
        時間○‧四秒,高頻時間持續○‧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二) 樣式:消防車及救護車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
      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
      鍾等其他方式為之。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各大眾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六、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 消防車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二) 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三) 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