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寒害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
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低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
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
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
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
時間○‧四秒,高頻時間持續○‧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
,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
衝擊等需求。
3.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
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
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
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
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
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
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
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二)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三)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