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壹 說明
一、本會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
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為有效運用組織之要件,允宜:(一)使權有所屬
、責有所歸,獲致權責配合之目的;(二)凡事應顧及時效,避免輾
轉迂迴,以符決定適時之原則;(三)本會對所屬機關監督之重點,
儘量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所屬機關辦理,充份發
揮分層負責精神。
三、本會實施與所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
,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據法規為
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由執行機關
處理。
四、本案權責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轉」,例如:組織法、條例、通則
、準則。
2.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年度施政方針
。
3.會屬機關「擬報」、本會「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
助計畫。
4.會屬機關「擬報或核轉」、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提供民間投資經營。
5.會屬機關「核轉」、本會「核定」,例如:漁產平準基金之運作
。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可由會屬機關擬報並由本會核定,其餘
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會屬機關核定或執行之業務:
1.會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會「核定或核轉」,例如:國際海
洋保育事務。
2.會屬機關「擬報或核轉」、本會「核定」,例如:自然保護區之
設置。
3.會屬機關「核定或核轉」、本會「核定或備查」,例如:農業技
術訓練及推廣、水產養殖技術訓練合作及推廣。
(三)非政策性業務,惟仍屬重要事項:
會屬機關「核定」,本會「備查」,例如:會屬機關分層負責明
細表、農業試驗研究成果報告。
(四)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
由會屬機關「擬辦」並「代辦會稿」、本會「核定」,例如:動
物傳染病之分類。
(五)須以本會名義辦理之業務,惟為提高行政效率:
授權由會屬機關「代辦會稿並決行」,並由會屬機關「核定」,
或報會「備查」,例如:漁業執照核(換)發案件、植物特定疫
病蟲害種類、範圍之指定。
五、凡屬本會核定或核轉事項,各所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至報會備
查事項,各所屬機關得先執行,如本會有更正之指示,除業已執行完
畢儘量謀求補救外,各所屬機關應及時更正。
六、凡本會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註欄明定可由各所屬機關「代辦會稿」者
,應送由本會一層核判、發文後(如有必要應先送由有關處室會核)
,原稿由代辦會稿之所屬機關歸檔。另凡在本表備註欄註明「本會授
權代辦會稿並決行」,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歸檔。
七、各所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之增減修正。至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