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農業長期發展,鼓勵
本會優秀人才汲取先進國家經驗,提昇農業總體研發能力及國家競爭
力,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重點為下列基礎科學及重點科技學門之領域群:
(一)基礎科學學門:領域群包括獸醫、畜醫;環境學;天然災害學;農
業生物科技之藥用/保健作物栽培技術與利用、作物育種、遺傳育
種、種原保存;農產品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廢棄物利用技術;植物
育種、生質能源作物栽培技術與利用、設施栽培技術等相關領域。
(二)重點科技學門:領域群包括經貿、金融、經營管理、行銷服務、法
政;農民服務之農民組織發展、創新推廣、農村人力資源開發、農
民福利制度;創新農業推廣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農村創意
產業發展;農業技術之國際農產貿易、國際農產品行銷、農業外交
與區域發展、經貿與商務談判;植物防檢疫;農業金融、重點服務
業等相關領域。
三、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國外留學、國外短期研究及國外博士後研究三大類
別:
(一)國外留學類別:以補助攻讀碩士學位人員為主,如攻讀相當程度之
專業文憑(Diploma) 者,得比照提出申請,補助留學期限以一年
為限。
(二)國外短期研究類別:以補助赴國外從事專題研究或研習特定科學、
技術為主,補助研究期限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原則。
(三)國外博士後研究類別:以補助具博士學歷人員赴國外從事與業務相
關之專業技術訓練為主,補助研究期限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原則。
前項補助範圍不包括前往大陸地區以及香港、澳門地區。
四、申請農業菁英培訓計畫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
〈一〉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
格資格,並於服務機關組織編制中任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
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且於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
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以上畢業者。
〈二〉於服務機關連續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
上懲處,且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三〉擔任與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有關之研究或業務五年以上,且最近三
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及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
者。
〈四〉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1.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持有研修國家大專以上學位證明者,得以該學位證書替代語言能力
證明。
3.具有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或符合下列測驗合格
標準者:
(1)赴英語系國家研究者,托福電腦化測驗(Computer Based testing
-CBT)成績達一百九十七分以上;或多益測驗(TOEIC)成績達七百
五十分以上;或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文語文測驗(IELTS)成績達
五點五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者。
(2)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者,筆試(
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平均成績須達六十分,口試成
績須達S-2+。
(3)赴日本研究者,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須第二級以上合格。
(4)赴德國研究者,須有台北德國文化中心辦理之德語初級考試合格.
(5)赴法國研究者,須有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台代表處之法語鑑定文
憑。
語文以與國外指導教授溝通之語文為準,不得以國外指導教授之證明
文件、學校或補習班成績單等非公認之語言鑑定機構出具之外國語言
能力證明代替。
五、審查程序分初審之資格審查及複審之學術審查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以申請人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議為初審會議,申請人應檢附研究
計畫書及前點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送初審會議審查。
2.初審甄審委員會議應審議資料如下:
(1)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備。並應
注意曾選送國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
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
(2)研究計畫與第二點規範之學門和領域是否相符。
(3)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所需之基本知識與技術是否與申請人擔任
之工作研究發展相關。
3.申請人服務機關應將初審會議審查通過之案件連同申請人之研究
計畫,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
1.本會應組成複審會議,評審原則如下:
(1)國外留學以書面及面試審查方式進行,審查申請人過去表現
、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修主題、國外研
修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
(2)國外短期研究及博士後研究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申請
人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國外研究機構與國外指導教授
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發展潛力等為評審基準。
2.複審會議應審議資料如下:
(1)申請人服務機關首長同意函。
(2)申請人服務機關初審會議審查通過之相關資料。
(3)申請人研究計畫書(建議本項資料在五十頁以內),內容須含
下列項目:
a.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b.擬進行之研究計畫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c.擬前往國外研究(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
想的相關性。
d.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或碩士論文關係。
e.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三篇),無則免附。
f.國外研修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文件,無
則免附。
(4)研究計畫與第二點規範之學門和領域是否相符。
(5)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所需之基本知識與技術是否與申請人擔任
之工作研究發展相關。
3.複審會議得調整申請人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包含補助期間。
六、複審會議之評審結果於簽請本會主任委員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定後,通
知錄取人及其服務機關。
七、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數額,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
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補助費用應自報經行政院同意備案後
出國之日起算,並以核定之研究期間使用費用為限;未經備案即出國
者,完成備案前使用之費用,不予補助。
八、補助名額採固定名額補助原則,得不足額錄取。
九、補助期限依本會報經行政院同意之研究期間為準。補助費用之撥付及
核銷,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
表規定辦理。
十、返國服務義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本計畫補助之研究人員,須於進修或研究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
畫完成進修或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服
務。
(二)進修或研究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或
研究期間之二倍。
(三)如有逾期返國、不返國服務或返國服務累計期間未達補助進修或研
究期間之二倍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
俸(薪)給及補助。
十一、研究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國外留學
1.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註銷錄取資格。
2.研究人員須簽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菁英培訓計畫-國外留
學合約書(如附件一);因留學所涉之權利義務,依合約書內
容及相關規定辦理。
3.經本會審定之研究計畫,包括錄取國別及研修機構,原則上不
得變更。除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申請變更,但以
一次為限。未經核准逕自變更者,取銷錄取資格。
4.經本會補助赴國外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服務機關提出
進修進度說明,並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繳交詳細
國外進修報告書二份,並經由服務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5.進修人員繳交國外進修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中華民國,
並以服務機關為管理機關,且進修人員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
(二)國外短期研究及國外博士後研究
1.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辦妥手續出國研究,視為放棄補助。
2.本會審定之研究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包括變更研究主題、期限
、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但
經服務機關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3.本會補助赴國外研究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服務機關提出進
修研習進度說明,並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繳交詳
細國外研究報告書二份,並經由服務服務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4.究人員繳交國外研究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並
以服務機關為管理機關,且研究人員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服務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於國外留學之進修人員,其服務機關應以本會名義及依本會補
助農業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如附
件二)規定,與進修人員簽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菁英培訓計
畫-國外留學合約書五份,其中二份留本會備查。
(二)對於國外短期研究及國外博士後研究之研究人員,自核定之日起
,包括國外研究期間、辦理經費核銷結算、報告繳交至返國履行
服務,所涉及之權利義務,其服務機關應負責督導責任。
(三)進修人員、研究人員違反本計畫規定時,其服務機關應告知本會
並將追繳之補助費用繳回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