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農業長期發展,鼓勵本部優秀人
才汲取先進國家經驗,提升農業總體研發能力及國家競爭力,特依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學門及領域群如下:
(一)基礎科學學門:領域群包括獸醫、畜醫;環境學;天然災害學;農
業生物科技之藥用、保健作物栽培技術與利用、作物育種、遺傳育
、種原保存;農產品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廢棄物利用技術;植物育
種、生質能源作物栽培技術與利用、設施栽培技術等相關領域。
(二)重點科技學門:領域群包括經貿、金融、經營管理、行銷服務、法
政;農民服務之農民組織發展、創新推廣、農村人力資源開發、農
民福利制度;創新農業推廣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農村創意
產業發展;農業技術之國際農產貿易、國際農產品行銷、農業外交
與區域發展、經貿與商務談判;植物防檢疫;農業金融、重點服務
業等相關領域。
三、補助範圍如下:
(一)國外留學:
1.類別:以補助攻讀博碩士學位為主,如攻讀相當程度之專業文憑
(Diploma)者,得比照提出申請。
2.期間:攻讀碩士或專業文憑,以一年為限;攻讀博士學位,經行
政院專案核定,以三年為限。
(二)國外短期研究:
1.類別:以補助赴國外從事業務相關研究或研習特定科學及技術為
主之專題研究,或具博士學歷人員赴國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專業
技術訓練為主之博士後研究。
2.期間:以三個月至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經服務機關(構)報本
部核准,得再延長三個月。但研究計畫經研修機構出具可取得選
修學分之證明文件,並經服務機關(構)報本部核准變更者,得延
長至一年。
前項補助範圍不包括前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
四、本計畫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外留學類別,須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
學位。
(二)國外留學類別,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國外短期研究類別,年齡
須在五十歲以下;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
算延長二年。
(三)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
格資格,且於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
國外大學院校以上畢業,且非屬機要人員。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者,
須現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之職務。其餘申請者,須現任合
格實授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之職務。
(四)於服務機關(構)連續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以上懲處,且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五)擔任與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有關之研究或業務五年以上,且最近三
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及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留學、研
究。
(六)語言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在同一語系之國家從事研究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
2.持有研修國家大專以上學位證明者,得以該學位證書替代語言能
力證明。
3.具有擬留學或研究學門、領域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
或符合下列測驗合格標準:
(1)赴英語系國家研究,托福電腦化測驗(Computer Based
Testing-CBT)成績達一百九十七分以上或托福網路化測驗
(Internet Based-Test, iBT)成績達七十九分以上;或多益測
驗(TOEIC)成績達七百五十分以上;或英國文化協會之國際英
文語文測驗(IELTS)成績達五點五分以上,並在有效期間內。
(2)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者,筆
試(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之平均成績須達六十分,
口試成績須達S-2+。
(3)赴日本研究,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須第二級以上合格。
(4)赴德國研究,須有台北德國文化中心辦理之德語初級考試合
格。
(5)赴法國研究,須有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台代表處之法語鑑定文
憑。
前項第六款之語言以與國外指導教授溝通之語言為準,不得以國外
指導教授之證明文件、學校或補習班成績單等非公認之語言鑑定機
構出具之外國語言能力證明代替。
五、審查程序分初審之資格審查及複審之學術審查二階段審查,規定如
下:
(一)初審:
1.以申請者服務機關(構)甄審委員會議為初審會議,申請者應檢附
研究計畫書及前點資格條件相關證明文件送初審會議審查。
2.初審會議應審查以下事項:
(1)申請者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前點規定,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並應注意曾選送國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
(構)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
(2)研究計畫與第二點規範之學門及領域是否相符。
(3)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所需之基本知識及技術是否與申請者擔任
之工作研究發展相關。
3.申請者服務機關(構)應將初審會議審查通過之案件連同申請者之
研究計畫,簽陳機關(構)首長核定後,送本部複審。
(二)複審:
1.本部應召開複審會議,審查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依各年度申請留學或研究主題邀
請具相關專門知識之司署一級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二人擔
任委員,並審查以下事項:
(1)申請者服務機關(構)首長同意函。
(2)申請者服務機關(構)初審會議審查通過之相關資料。
(3)申請者研究計畫書(建議本項資料在五十頁以內),內容須含下
列項目:
a.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b.擬進行之研究計畫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c.擬前往國外研究(得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
之相關性。
d.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或碩博士論文關係。
e.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三篇),無則免附。
f.國外研修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文件,無
則免附。
(4)研究計畫與第二點規範之學門及領域是否相符。
(5)申請研究或研修領域所需之基本知識與技術是否與申請者擔任
之工作研究發展相關。
(6)國外大學校院無條件入學許可。但申請國外短期研究類別者免
附。
2.本計畫各類別申請案同時以書面及面試審查方式進行,以申請者
過去表現、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研修主題、國外研修機構
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
3.複審會議得調整申請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包含補助期間。
4.複審會議審查結果之通知: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者,經報請行政院
專案核定後,通知錄取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其餘申請者,於
簽報本部部長同意後,通知錄取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
六、本計畫錄取人員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數額,依類別規定如下:
(一)國外留學類別依本部農業菁英培訓計畫選送人員赴國外留學補助項
目及支給數額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二)國外短期研究類別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
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
補助費用應自本部同意補助後出國之日起算,並以核定之研究期間
使用費用為限;未經本部同意補助費用即出國者,於本部同意補助
前使用之費用,不予補助。
七、本計畫補助名額原則每年度選送國外留學類別及國外短期研究類別各
五名,不同類別錄取名額得流用,並得不足額錄取。
八、返國服務義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人員須於留學或研究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留學或研
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構)服務。
(二)留學或研究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構)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繼
續服務之期間,應為留學或研究期間之二倍。
(三)逾期返國、不返國服務或返國服務累計期間未達補助留學或研究期
間之二倍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留學或研究期間所
領俸(薪)給及補助費用。
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九、受補助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國外留學:
1. 錄取人員應依核定進修計畫期程出國留學,逾期未出國或未依規
定時間前往報到,視為放棄。
2. 經核定之進修計畫,原則上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且提出具體
說明者,博士進修計畫得經本部報行政院核准後變更,碩士進修
計畫得經服務機關(構)報本部核准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因變
更留學執行計畫所生之各項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未經核
准逕自變更者,廢止錄取資格,並追繳補助費用。
(二)國外短期研究:
1. 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時間辦妥手續出國研究,視為放棄補助。
2. 經本部審定之研究計畫不得任意變更,包括變更研究主題、期
間、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但
經服務機關(構)報本部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3. 國外短期研究計畫之補助期間,於必要時,需申請再延長三個月
者,應於原核定補助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取得選修學分之證明文
件,申請延長為一年者,應於原核定補助期間屆滿九十日前,經
服務機關(構)報本部核准,始得為之。
(三)受補助人員須與服務機關(構)另簽訂本計畫之行政契約書,留學或
研究期間所涉及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書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人員,應每三個月向服務機關(構)提出留學或研究進度說
明,並於留學或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構)繳交詳細國外
研究報告書二份,並經由服務機關(構)核轉本部備查。研究報告應
包含研究主題、研究過程、具體政策建議或政策方向等。
(五)受補助人員繳交國外研究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並
以服務機關(構)為管理機關(構),且其研發成果,應依農業部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於受補助人員,其服務機關(構)應以本部名義與其簽訂本計畫之
行政契約書,契約書一式五份,其中二份送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人員自核定之日起,包括國外留學及研究期間、辦理經費核
銷結算、報告繳交至返國履行服務,所涉及之權利義務,其服務機
關(構)應負督導責任。
(三)受補助人員違反本計畫規定時,其服務機關(構)應告知本部,並將
追繳之補助費用繳回本部。
(四)服務機關(構)應於受補助人員返國後六個月內,安排心得分享活
動,並定期追蹤受補助人員所提政策建議研議情形,並進行成效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