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
    試驗及其相關事宜,特設置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五)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檢測委託案
      及檢測結果之處理事項。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會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各
      一人。
(三)水產生物技術、水產種苗育種、生物多樣性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
      四人至六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
    工作。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