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其相
關事宜,特設置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五)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檢測委託案
及檢測結果之處理事項。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
(三)水產生物技術、水產種苗育種、生物多樣性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
四人至六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
工作。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