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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48666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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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其相
  關事宜,特設置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
(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
(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
(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
(五)審議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檢測委託案
      及檢測結果之處理事項。
(六)提供技術及政策之諮詢。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
(三)水產生物技術、水產種苗育種、生物多樣性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
   四人至六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隨其本職
  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
  工作。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