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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輸入登記證新證每張收費二千元,補發或換發
每張收費一千元。



第 4 條
一般營養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粗灰分:七百元
五、水分:五百元
六、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第 5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一千六百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十、磷: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 6 條
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維生素A:二千元
二、維生素B1:二千元
三、維生素B2:二千元
四、維生素B6:二千五百元
五、維生素D:二千元
六、維生素E:二千元
七、菸鹼酸:一千六百元
八、泛酸鈣:二千五百元
九、氯化膽鹼:一千六百元



第 7 條
酵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五、木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六、葡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七、尿素  活潑度:八百元



第 8 條
胺基酸成分檢驗分析,每種收費一千二百元 (試驗六種以上以七千二百元
計收)



第 9 條
其他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含鹽分:一千二百元
二、總糖分:一千二百元
三、碳水化合物:四千五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一千六百元
五、澱粉:一千四百元
六、黴菌毒素:三千元
七、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八、乳酸菌:二千三百元
九、其他:依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收費標準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試驗費
    費額表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檢驗分析,如已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
規定收費者,不再收費。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