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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
依 據:
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
法規內容:
畜牧場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
、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三千隻以上。
三、至於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述所定頭數比例計算其飼養規
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