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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粗灰分:七百元。
五、水分:五百元。
六、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第 4 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一千六百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十、磷: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 5 條
黃麴毒素(B1、B2、G1、G2)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三千元。


第 6 條
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磺胺藥物類:三千元(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一甲
    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等五種)。
二、四環素類:三千元(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環黴素等三種)
    。
三、青黴素類:三千元(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 G、氯噁西林
    、苯唑西林五種)。
四、氯黴素類:三千元(含氯黴素、氟苯尼考、甲  黴素等三種)。


第 7 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  活潑度:一千二百元。
二、水解胺基酸:六千元(含十七種水解胺基酸成分)。
三、鹽分: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一千六百元。
五、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六、氟:一千四百元。
七、酸鹼度:四百元。
八、油脂酸價:四百元。
九、均勻度:二百五十元。
十、熱能:二千五百元。


第 8 條
為提升農民對產銷履歷制度之配合,以落實該制度之推動,第三條至第五
條及第七條之化驗項目,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以收費基
準之半價收費。


第 9 條
第三條至第七條以外之化驗項目,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收費。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