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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使得運出養禽場」。
民國 104 年 0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主旨:
公告「自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全國食用
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附件1),並由特約或執
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附件2),始得運出養禽場」,並自一○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防範禽流感之發生及蔓延,對可能傳播病原之食用禽蛋,除洗
  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
  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二、違反公告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