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限
制出口商辦理香蕉鮮果出口日本,並穩定國內香蕉產銷及計畫生產安
全果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契作農民:指與出口商契作生產,並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
統完成登錄之香蕉外銷專區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民。
(二)供果園:指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統完成登錄之香蕉外銷專
區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果園。
(三)出口商:指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並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統
完成登錄之業者。
三、出口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登錄: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
(二)外銷日本業者登錄表。
(三)契作農民供果園名冊。
四、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香蕉,其貨品分類號列:鮮香蕉,包括芭蕉:
CCC Code:08030000107。
五、出口商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與契作農民簽訂次年度之外銷香蕉契
作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由雙方自行約定每月供貨數量及每月平均保
證收購價格。
六、出口商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次年外銷日本業者登錄表及契作
農民名冊等資料向產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產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審查契作農民、供果園、出口商等相關資料並加註審查
意見後,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本會作為管理出口依據。
七、契作農民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錄之供果園應依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管理。
(二)供果園登錄後,以專區編列條碼方式追溯管理。
(三)嚴禁條碼不當使用。
(四) 一供果園以供應一出口商為原則。
(五)嚴禁混合未完成登錄供果園之香蕉。
(六)契作農民之供果園不當供果或條碼不當使用經查獲者,應負相關損
失及法律責任。
八、出口商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出口商應向供果園集貨,不得自非登錄之果園集貨外銷。
(二)出口商應與契作農民簽訂外銷香蕉契作契約書,並督導契作農民,
依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及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實施肥培管理及
病蟲害防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
(三)出口商於申請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商
名稱。
九、申請出口香蕉鮮果,除以樣品且重量在十三公斤以下輸出,免附出口
同意文件者外,其餘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接獲申請後,利用資料
庫審查契作農民、數量及收購香蕉價格等資料,必要時得現場勘查集
貨情形。符合者,由本會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
十、本會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及辦理登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出口商外銷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並經日方公告違規者。自
日方公告違規日起六個月內,該出口商之外銷貨品,須逐櫃檢附本
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其區處檢驗中心之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本會始得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二)出口商之出口量超過其契作農民登錄之數量,或出口非簽約契作農
戶提供之香蕉,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三)出口商收購香蕉價格低於契作同意書保證價格,不予核發出口同意
文件。
(四)出口商在國外販售香蕉價格低於台灣香蕉外銷業者聯誼會訂定之外
銷參考價格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
件。
(五)契作農民因可歸責於其契作出口商之因素,致無法順利外銷時,得
另尋出口商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重新辦理登錄。
(六)出口商因其契作農民及其供果園違規被註銷登錄或遭天災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供貨時,得另尋合作之契作農民,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重新辦理登錄。
十一、本會核發之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自核發翌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十二、本注意事項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