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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第48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51524827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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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包括下列行為: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在漁船、舢舨或漁筏以延繩釣等釣具類漁具釣獲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性物種,
    於釣獲漁獲物起鉤時從事漁獲物處理。

二、養殖漁業業者或其受僱人於陸上魚塭或海上箱網,使用電氣從事漁獲物收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