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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所屬研究機構人員兼任研究工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及公務員兼
    職同意辦法第二條規定,規範所屬研究機構人員執行各機關(構)
    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並
    確保研究品質,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基於業務
      需要,委託或補助各機構人員執行之計畫。
(二)研究工作:指從事前款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
      員或顧問等工作。
(三)研究津貼:指從事前款研究工作領取之報酬,如計畫主持人費、
      協同計畫主持人費、研究人員費或顧問費。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部所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適
    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各機構具純勞工身分人員由各機構自行管理,並依工友管理要點或
    勞動契約辦理。


四、各機構人員兼任研究工作,須不影響本職工作,並以服務機構名義
    執行研究計畫,且應依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四條規定,事先報經
    服務機構同意或備查。如為機構首長,須經本部同意或備查。期滿
    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報經服務機構同意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且應一併申報同一年已兼任研究工作及領受之研究津貼。


五、經服務機構同意兼任研究工作者,每月最多得領受二份研究津貼,
    且總額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執行計畫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特約研究計畫,其每月領受之研究津貼總額不受此限。
    各機構人員領受超過前項限額部分,應悉數繳庫,並由服務機構負
    追繳責任。


六、各機構人員領受之研究津貼超過前點上限,或有公務員兼職同意辦
    法第七條任一款情形者,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七、各機構應將兼任研究工作人員確實列冊、審核登記兼職及研究津貼
    領受情形。


八、各機構應定期查核所屬人員有無兼任研究工作,與其填具之「公務
    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其兼職是否依規定
    踐行報經服務機構或本部同意或備查之程序。


九、各機構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服務機構或本部查證屬實者,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
    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十、各機構人員兼任研究工作,除本注意事項規定外,並應依公務員兼
    職同意辦法及相關人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