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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花創秘字第115905518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農業科
    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
    二十三條規定,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建立生活機能服務業進
    入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生活機能服務業,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三款所定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
    業。
    前項所稱其他服務之事業指銀行、會計師、律師、報關業、保稅貨
    物運輸業、定期客運承攬業、設備服務商、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業或其他經本中心審議小組核准之服務業。


三、本中心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將場地委託廠商
    營運,該場地引進生活機能服務業者,其營運、管理駐區審核作業,
    由本中心各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生活機能服務業,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出申請,
    本中心應審議驗證下列文件及其內容: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計畫書(涉及事業廢棄物應檢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機構或團體依
     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自然人、會計師及律師業免附)。
     前項設立計畫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一)組織團隊。
 (二)營運機能。
 (三)服務特性。
 (四)資源需求。
 (五)協同承諾。


五、未依前點規定備妥文件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經退件者,六個月內本中心得不予受理相同案件之申請。


六、生活機能服務業申請駐區之案件,由本中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中心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中心首長指派。
    審查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列席。
    審查小組應依本要點審查設立計畫書、先前申請遭否准情形、事業
    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
    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
    審查小組會議應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由本中心將決議結果通知申請者。
    經本中心通知否准駐區者,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相同申請案件,
    仍提出者,本中心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逕予駁回。
    報關業及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業申請駐區案件,僅須由本中心
    就第四點文件進行檢查驗證,免經審查小組審查。申請駐區案件提
    供之生活機能服務內容符合園區需求且僅一家提出時,經機關首長
    同意後,亦同。


七、本中心與申請駐區之生活機能服務業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
    定前,本中心得暫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查。


八、經核准駐區營運者,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賃契約;屆期未
    辦妥租賃契約且未經本中心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駐區許可。


九、已獲准駐區且現仍營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申請以原營業項目增租
    場所者,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本中心裁量核定是否准予增租,
    並通知申請者。
    新增、變更營業項目,得依第六點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審查之,經
    審查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作成審查結果,並由本中心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者。


十、經核准駐區營運者,本中心若查有破壞設備、違背法令或違反其協
    同承諾等情事,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改善
  而逾期未改善者,本中心將提報審查小組審議,廢止其駐區許可。
  經廢止駐區許可者,本中心將終止其租賃場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將
    原於租賃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中心
    得逕行依法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