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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國際情勢農糧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5111141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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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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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際情勢,依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
    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措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為提升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本部得以自辦、獎勵或輔
    導方式推動下列農糧產業支持措施:
 (一)果樹產業支持措施:補助項目、對象、期間、資格條件、補助基準、
     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經費核銷及其他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二)蔬菜產業支持措施:補助項目、對象、期間、資格條件、補助基準、
     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經費核銷及其他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三)雜糧(不含落花生)產業支持措施:補助項目、對象、期間、資格條
     件、補助基準、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經費核銷及其他注意事項
     如附件三。
 (四)落花生產業支持措施:補助項目、對象、期間、資格條件、補助基
     準、申請方式、應檢附文件、經費核銷及其他注意事項如附件四。
    前項第二款所定蔬菜產業支持措施之補助,如同時符合農業部因應美
    國關稅毛豆等蔬菜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者,依該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
    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四、依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農民團體、農企業、商號、公益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
    行為。


五、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
    相關資料。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
    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不符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之申請資格。
 (三)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之申請程序。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