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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5156368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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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自境外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自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港口進入第一類漁港之遠洋漁船、活魚運 搬船、白帶魚運搬船,所載廢棄物禁止離開該船。
    但所載廢棄物經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焚化處理,並保存證明資料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