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一五○○四二三四一號
公告修正,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
乳品專則」,有關保久乳之殺菌條件標示規定,由「滅菌方式」修正
為「殺/滅菌條件(包括殺/滅菌溫度及時間)」。
二、保久乳產品標示事項過渡期間之執行原則,規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印製之保久乳產品標示,應依一百
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
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印製標示「滅菌方式」之保久
乳產品標示,得繼續使用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