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第一類漁港指定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一至附圖五。
於第一類漁港區域垂釣者,應於前項指定垂釣區內為之,不得於垂釣區以外區域垂釣,或自垂釣區內跨越垂
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垂釣:
(一)漁港所在地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納入警戒範圍。
(二)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農業部、漁港所在地各級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
責任。
五、違反第二點第二項或第三點規定進行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