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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5156326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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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第一類漁港指定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一至附圖五。
    於第一類漁港區域垂釣者,應於前項指定垂釣區內為之,不得於垂釣區以外區域垂釣,或自垂釣區內跨越垂
    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垂釣:
(一)漁港所在地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納入警戒範圍。
(二)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農業部、漁港所在地各級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
    責任。

五、違反第二點第二項或第三點規定進行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