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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加工獎勵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51545362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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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吳郭魚出口之衝擊,穩定
    國內產銷秩序,並提升養殖吳郭魚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受理單位: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
    政府。

三、獎勵對象:漁會、加工廠及農企業。

四、獎勵規格:每尾全魚重量達一點五公斤以上之吳郭魚。

五、獎勵總量:
(一)切片成品三百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增加)
(二)吳郭魚全魚製成切片成品之製成率為零點三三。

六、獎勵金額:切片成品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元。

七、獎勵條件:
(一)獎勵對象收購之原料魚,應源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一百十
      三年度或一百十四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戶。
(二)獎勵對象自本作業原則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五日前,向
      受理單位辦理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必要時,本部得公告展延受理日
      期。
(三)獎勵對象應於登記後十日內購入原料魚進廠加工,並自進廠加工之日起,
      每日向受理單位通報收魚日期、收魚量及成品量等資訊。
(四)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前完成加工。

八、獎勵對象完成加工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
    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清冊(附件一)。
(二)產品來源清單(附件二)。
(三)漁民簽章、住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資訊之農(漁)民出
      售農(漁)產物收據。
(四)池邊交易磅單(需含第一桶抽樣秤重重量、尾數及每尾平均重量之紀錄)。
(五)合格加工廠證明文件。漁會委託代工者,應並檢附委託代工之合約、交
      易證明、收據等及該加工廠之合格證明文件。
(六)領款收據、匯款存摺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

九、受理單位辦理事項:
(一)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
    1、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本部漁業署登記重量總數。
    2、登記達三百公噸時,由本部漁業署通知受理單位停止受理並依受理單
        位收件順序決定。如同時有數個獎勵對象登記者,平均分配獎勵登記
    重量。
    3、獎勵對象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於登記後十日內進廠加工者,取銷其
    獎勵登記並通知獎勵對象,另就該經取消登記之獎勵重量通報本部漁
    業署。本部漁業署得另行公告受理獎勵切片成品重量登記之期間。
(二)加工:每週二中午十二時前以電子郵件向本部漁業署通報統計清冊,清
   冊內應載明受理各獎勵單位之受理時間、登記總數、池邊收魚日期、收
      魚量、成品量等資訊。
(三)查驗:受理單位依據加工廠進貨紀錄、成品重量及製成率查驗,並得視
   需要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照片、影像等)。
(四)受理單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
      計畫(需編列配合款)。必要時本部得展延研提計畫期限。
(五)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附清冊,由本部漁業署撥付獎勵金予受理單位後核
   撥獎勵對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依法
  追繳:
(一)不符合第三點獎勵對象、第四點獎勵規格、或第七點獎勵條件之規定。
(二)檢附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
(三)檢附文件有記載不實、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