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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五年度漁業人購買甲種動力用油補貼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51533354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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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一百十五年度國際情勢持續變動,致使
    漁業經營成本增加,為降低我國漁業經營風險並提升產業競爭力,特
    依農業部執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措
    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措施。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
    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銷售之甲種動力用油,依其公告
    牌價扣除營業稅、貨物稅及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所定之補貼
    款後,每公秉售價超過新臺幣二萬一千五百六十五元時,每公秉補貼
    新臺幣一千元。

三、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在國內購買甲種動力用油且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
    價標準領取優惠油價補貼款之漁業人。

四、中油公司銷售甲種動力用油時,除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按公告牌價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油價補貼款外,
    並應先予扣除每公秉新臺幣一千元之補貼款,再由本部編列預算,將
    補貼金額無息歸付中油公司。
    中油公司為配合本措施衍生之系統程式修改等行政作業費,由中
    油公司提供相關憑證向本部提出申請,由本部編列預算採實支實付方
    式無息支應予中油公司。

五、使用甲種動力用油之漁船、舢舨、漁筏,其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漁
    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所定違
    規行為之一者,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漁業人限期繳回本措施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