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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所轄工作站及水利小組業務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管字第1158054332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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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本署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
   理處)辦理工作站及水利小組業務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之業務評鑑項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管理處應組成作業小組,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完成各工作站前一年度
    之業務評鑑。


四、水利小組業務評鑑之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工作站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水利小組前一年度
      業務之初評。
(二)複評:初評之分數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處組成作業小組於每年
      四月二十日前完成複評。


五、工作站及水利小組業務評鑑之分數,列等如下:
(一)特等:九十分以上。
(二)壹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貳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六、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之業務評鑑分數,依前點規定列為貳等以上者,由
    管理處酌予獎勵。


七、管理處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所轄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之業務評鑑分
    數,以不超過下列規定名額為原則,並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格式,函報
    本署表揚:
(一)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土地面積未滿一萬公頃者,二名。
(二)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土地面積一萬公頃以上者,每五千公頃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