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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酒莊產業發展及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果字第115112331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利用在地農業資源,結合農村
    社區及其在地文化特色,發展農村製酒產業,並擴大國產水果及農糧
    作物多元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村酒莊,指利用國產水果與農糧作物為原料,以生產具
    特色之酒品為主要產品,並得依當地自然環境及農村景觀,規劃兼具
    農產品推廣、觀光、文化等功能之場域。


三、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規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業合作社。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且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之產、製
      、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之農企業。


四、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
    一)提出申請;經文件審查及現場評核通過並報請本署核定後,由本
    署核發通過證明文件,始取得農村酒莊輔導資格;其申請審核作業流
    程、應備文件及相關審查作業,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五、本署輔導農村酒莊事項如下:
(一)辦理酒製造技術、酒品品評或酒類市場趨勢及行銷知識等相關培訓
      課程。
(二)提供行銷推廣等活動資源,包括國際酒類評鑑競賽、展售會、酒品
      媒合會等。
(三)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製酒產業相關輔導,協助優化製酒流程、開發新
      酒品及提升既有酒品之品質等。
(四)視酒莊實際經營需要,輔導設置製酒相關設備。
(五)其他經本署核定之農村酒莊輔導相關事項。


六、本署得委由適當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審查
    及輔導等工作。
    執行單位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
    小組),並將成員名單送本署備查。


七、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農村酒莊輔導申請案之文件審查、現場評核及審議。
(二)協助強化酒品開發及酒製造技術。
(三)協助農村酒莊營運及管理。
(四)協助與本要點相關之農村酒莊輔導事項。


八、農村酒莊經核定取得輔導資格後,其輔導期間之管理及違規處置,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得於輔導期間不定期辦理現場訪視作業,或請其提供相關執行
      成果,以確保符合本要點所定之輔導目的。
(二)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應通知其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一定期限
      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取消其輔導
      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致酒製造業許可執照遭撤銷,或其酒品
        涉及摻偽假冒。
      2.未依本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輔導相關事項,或未善盡維護酒品衛生
        安全之責任。
      3.未以國產水果及農糧作物原料產製酒品。 
      4.酒製造場域未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5.酒品單一年度經財政部或其他單位檢驗不合格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