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利用在地農業資源,結合農村
社區及其在地文化特色,發展農村製酒產業,並擴大國產水果及農糧
作物多元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村酒莊,指利用國產水果與農糧作物為原料,以生產具
特色之酒品為主要產品,並得依當地自然環境及農村景觀,規劃兼具
農產品推廣、觀光、文化等功能之場域。
三、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規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業合作社。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且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之產、製
、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之農企業。
四、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
一)提出申請;經文件審查及現場評核通過並報請本署核定後,由本
署核發通過證明文件,始取得農村酒莊輔導資格;其申請審核作業流
程、應備文件及相關審查作業,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五、本署輔導農村酒莊事項如下:
(一)辦理酒製造技術、酒品品評或酒類市場趨勢及行銷知識等相關培訓
課程。
(二)提供行銷推廣等活動資源,包括國際酒類評鑑競賽、展售會、酒品
媒合會等。
(三)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製酒產業相關輔導,協助優化製酒流程、開發新
酒品及提升既有酒品之品質等。
(四)視酒莊實際經營需要,輔導設置製酒相關設備。
(五)其他經本署核定之農村酒莊輔導相關事項。
六、本署得委由適當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審查
及輔導等工作。
執行單位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
小組),並將成員名單送本署備查。
七、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農村酒莊輔導申請案之文件審查、現場評核及審議。
(二)協助強化酒品開發及酒製造技術。
(三)協助農村酒莊營運及管理。
(四)協助與本要點相關之農村酒莊輔導事項。
八、農村酒莊經核定取得輔導資格後,其輔導期間之管理及違規處置,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得於輔導期間不定期辦理現場訪視作業,或請其提供相關執行
成果,以確保符合本要點所定之輔導目的。
(二)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應通知其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一定期限
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取消其輔導
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致酒製造業許可執照遭撤銷,或其酒品
涉及摻偽假冒。
2.未依本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輔導相關事項,或未善盡維護酒品衛生
安全之責任。
3.未以國產水果及農糧作物原料產製酒品。
4.酒製造場域未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5.酒品單一年度經財政部或其他單位檢驗不合格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