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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51544303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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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吳郭魚出口之衝擊,穩定國內產銷秩序,並提升養殖吳郭魚產業
    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受理單位: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

三、獎勵對象:漁業團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四、獎勵總數量:一千二百公噸(成品重,以下同)。按生產量比率分配,嘉義縣三百六十公噸、臺南市三百六十公
    噸、高雄市二百四十公噸、雲林縣一百二十公噸、屏東縣一百二十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

五、獎勵條件:
(一)凍儲吳郭魚來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申報之養殖戶。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入冷凍庫作業,
      並完成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三)獎勵對象申請獎勵凍儲數量,合計最高二百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凍儲最高數量)。
(四)一百十一年度起任一年度之獎勵對象輸美實績證明文件。

六、獎勵金額:
(一)完成吳郭魚凍儲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五元。
(二)完成吳郭魚凍儲六個月以上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十元。

七、申請獎勵程序:
(一)獎勵對象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內,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證明文件送受
      理單位核定。
(二)獎勵對象於池邊交易日前一日,向受理單位提報養殖戶姓名、池邊交易日期及魚塭編號、池邊預定交易數量、預
      定凍儲數量及凍儲地點等資料。

八、受理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理單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二)受理單位應抽檢個別獎勵對象之凍儲量及完成凍儲情形,抽檢率不得少於該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五。
(三)受理單位依獎勵對象執行情形核撥獎勵金,並回報執行情形。

九、獎勵金核撥作業:獎勵對象完成吳郭魚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
    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凍儲吳郭魚由該養殖戶出具有漁民簽章、住址、交易
      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資訊之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
(二)凍儲吳郭魚來源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三)吳郭魚凍儲處理證明文件。
(四)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金領據(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

十、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十一、作業原則停止條件:已達獎勵總數量或執行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