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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加給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4002367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提供
    友善生養環境,以提升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生育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業務之執行機關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且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生育給付之女性農保被保險
    人。


四、本要點之加給補助,與農保生育給付每胎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整,並
    與農保生育給付合併發給;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五、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要點及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加給補
    助條件者,僅得擇一支給。


六、勞保局為辦理本要點之加給補助,得查對相關資料,被保險人、相關
    機關或人員應配合辦理。


七、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加給補助;已發給者,應撤銷
    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繳回:
 (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領取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重複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公務預算支應,並由本部撥入勞保局指定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