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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鬼頭刀出口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415254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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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項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事項所定鬼頭刀(又稱鱰魚)出口之核准及文件核發等業務,中
    央主管機關得委任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三、出口下列貨品分類號列之鬼頭刀貨品者(以下簡稱出口業者),應
    依本事項規定辦理:
  (一)CCC0303.89.89.42-2「冷凍鱰魚」。
  (二)CCC0304.89.90.23-1「冷凍鱰魚片」。


四、出口業者出口前點鬼頭刀各批貨品,應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
    平臺(網址 https://permit.moa.gov.tw)提出申請,
    於出口前依下列規定上傳文件,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並由漁業署核
    發漁獲來源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一)輸出國產鬼頭刀,應上傳下列文件,或以上傳臺灣鬼頭刀漁業
        協會出具之鬼 頭刀輸出證明書替代之:
    1、各漁船各航次卸魚聲明書或各定置漁場業者完成定置網漁業查
        報系統填報 之證明文件。
    2、漁業人與出口業者間相關交易流程及證明資料,該資料應具可
        追溯性。
    3、魚貨來源為「臺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之漁船漁獲物者,
        應上傳各漁船各航次之漁撈日誌。
  (二)輸出他國進口之鬼頭刀,應上傳鬼頭刀貨品之進口證明文件,
        該證明文件並應加蓋進口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出口業者因故未能於出口前依前項規定上傳文件者,應於該批
        貨品出口後十四日內完成上傳。


五、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核准出口:
  (一)依前點規定上傳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完成上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