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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6134090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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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二類漁港漁港區域內劃設之各類專用區域收取使用費及管理權責之委辦(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二類漁港範圍內劃設之各類專用區域,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並無得委辦(託)之規定,如無其他委辦(託)法令依據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委辦(託)事宜。
二、 第二類漁港內之專用區域,其設施使用費之收取,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或規費法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