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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丹娜絲及樺加沙風災瓜果菜隧道式棚架資材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1025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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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受丹娜絲及樺加沙颱風侵襲,致瓜果
    菜隧道式棚架受損,為協助受損農民復耕,依據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
    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雲林縣、嘉義縣及臺南市等本部公告之一百十四年
    丹娜絲及樺加沙颱風洋香瓜、香瓜及甜椒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土地需合法使用(倘申請人與受災證明所載之人不
    同時,需一併檢附土地合法使用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丹娜絲及樺加沙颱風洋香瓜、香瓜或甜椒現金救助有案之農民。
(二)提供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 所拍攝可辦識洋香瓜、香瓜或甜
      椒之隧道式棚架受損照片者。
(三)提供 114  年期申報種植洋香瓜、香瓜或甜椒證明,並由農會確認
      該田區隧道式棚架於災害期間協助清理受損設施農膜有案(或提供
      衛星定位能審認受災事實之照片)。


四、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公頃補助購買隧道式棚架相關農業資材(包含塑膠布、金屬條及
      固定繩索等),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元。
(二)以實際受災土地之地號面積為上限,單位為公頃,填至小數點第四
      位,以下無條件捨去,補助金額則四捨五入列至整數。


六、申請隧道式棚架資材補助應填寫申請書(附表一),檢附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附上丹娜絲或樺加沙颱風現金救助有案證明文件或隧道式棚
    架受損相關文件、購買隧道棚架相關農業資材憑證正本,及同名存款
    帳戶封面影本,向受災農地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作業程序:
(一)請地方政府函請轄內各產區農會協助農民申請補助。
(二)查驗:由基層農會辦理查驗,並填寫查驗紀錄表(附表二),購買
      後尚未設置於田間之農業資材,可利用非破壞性噴漆或油漆筆標示
      等驗收方式。
(三)抽查:各受理農會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報送地方政府
      ,由地方政府邀集農糧署轄區分署及基層農會辦理抽查作業,以隨
      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抽查表(附表三)。各基層農會按申請案件總數
      ,抽查比率如下:
      1.申請案件未達五百戶者,以抽選百分之五以上戶數為原則。
      2.申請案件五百戶以上未達一千五百戶者,抽選二十五戶。
      3.申請案件一千五百戶以上者,抽選三十戶。
      4.被抽查之農戶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四)編列清冊:各受理農會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前確認申請資格
      符合並抽查完畢,續編列「丹娜絲及樺加沙風災隧道式棚架資材補
      助清冊」一式二份(附表四),及檢附農民所提供之購買發票或收
      據(請浮貼於補助清冊背面),連同抽查表等相關憑證送地方政府
      。
(五)經費撥付:地方政府依據申請總金額向農糧署所轄分署研提計畫,
      農糧署所轄分署將計畫補助經費逕撥基層農會後,再轉撥入轄內受
      補助對象之帳戶。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