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以下簡稱本次
災害),協助農民加速恢復香蕉生產供應鏈,並強化農業防災韌性,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因本次災害取得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
文件(影本)之香蕉種植農友(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受災土地須具通過香蕉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申請人於核銷時併提
供證書影本,始得辦理核銷。倘申請人與受災證明所載之人不同時
,需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證明,並於造冊上備註。
(三)本部農糧署「一百零八年香蕉產銷履歷作物防風減災設備輔導計畫
」等計畫補助防風支柱有案之土地,該筆地段地號不重複補助防風
支柱。
三、申請條件及復耕資格:為穩定產銷,維持香蕉種植面積,申請復耕之
土地,須為本次災害核定農作物災損之地段地號,補助面積以受災證
明文件所載受災土地面積為補助上限並造冊管理。倘有易地復耕需求
者,本次受災土地於驗收核銷前不得再種植香蕉。
四、受理及執行期間:
(一)受理時間: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二)執行期間:本措施應於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五、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一)香蕉每公頃最多補助種植兩千株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發補助款
。
(二)補助項目:
1.種苗費: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種苗(須為組織培養苗),補助
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六元,以原地新植
為原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
地原則不得種植香蕉。種苗來源須有種苗業登記證之業者所開立
之發票或收據為限。
2.防風支柱之補助標準依材質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倘受災地
位於花蓮縣馬太鞍流域地區,並依實認定具有受災事實者,則每
支防風支柱補助比率提高至 80%,且前開依現場種植株數,每公
頃最多補助兩千支,並原地使用:
(1) 錏管(鍍鋅):管徑一點五英吋以上、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
強度 STK五百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每支最高補助一百二十
元。
(2) 鋁鋅管(附帶防鏽烤漆):管徑一點二五英吋以上、厚度一點
六公厘以上、強度 STK五百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每支最高
補助一百二十元。
(3) 防風支柱須檢具國產鋼材出廠證明,且每支防風支柱須註記足
以識別之記號,以利驗收辨識。
六、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以下簡稱
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1.本作業要點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如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土地合法使用文件
。
4.受災土地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證書影本(得於核銷時提供)。
5.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6.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初審結果通
知或核定結果通知)。倘申請時尚未核發者,得於核發後補送。
7.先行種植/設置切結書(附件四,先行施作者需檢附)。
8.其他審查所需提供之文件。
(二)受理審查程序:
1.申請人檢附前款資料向執行單位申請案件,執行單位初審申請資
料無誤並確認用地合法及尚未施作,填具「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
名冊」(附件二)並檢附前款申請資料於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前函送所在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經檢視資料齊全後,研提計畫
並彙送至本部農糧署轄區分署(以下簡稱轄區分署)逕行審核。
轄區分署計畫核定後,函復地方政府並副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
接獲核定通知後,按核定內容通知申請人進行種植/設置作業。
2.申請人於種植香蕉種苗及設置防風支柱前,請執行單位利用具備
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現場現況,提供可
資佐證、明確標示座落土地座標之素地照片,先填列「本作業要
點種植/設置前、後情形暨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附件
三)。
3.申請人因配合農時復耕需求,倘於計畫尚未核定通過前,得於送
案申請時敘明原因、併提具先行種植/設置切結書(附件四),
並由農會至現場拍照確認無新植香蕉植株者可先行施作,惟實際
核定結果(申請項目審查通過與否及設置面積或數量等),須由
申請人自行承擔,務請執行單位明確告知申請人。
4.新植種苗與完成防風支柱後,申請人於一個月內,通知執行單位
辦理查核。執行單位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應包括
驗收時間、地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
),並填列驗收表(同附件三)。驗收後由執行單位邀集地方政
府共同辦理計畫成果會勘,並填寫「本作業要點成果會勘表」(
附件五),必要時邀請轄區分署共同派員,確認為新植香蕉種苗
及防風支柱整體皆須為新品,始同意核銷。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完成後由執行單位編製「本作業要點補助費清冊」正本一式三
份(由執行單位、地方政府及轄區分署各自留存一份)(附件六)
,並檢附請款收據正本(防風支柱或種苗全額統一發票或收據)及
防風支柱國產鋼材證明、驗收表、成果會勘表、產銷履歷或有機驗
證證書等相關資料影本文件,函報地方政府確認資料無誤後,函送
轄區分署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二)由轄區分署將補助經費轉撥入執行單位,再由執行單位轉撥入申請
人之帳戶。
(三)本計畫須以種苗業登記證之業者開立全額發票或收據核銷,品名須
標註品種、數量(株)。
(四)本計畫補助防風支柱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
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防風支柱須以廠商
開立全額發票或收據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發票(或
收據)品名原則為核定計畫書之設施名稱(錏管(鍍鋅)及鋁鋅管
,數量需填列設置之公頃數(勿填「一式」),並於品名下方括弧
註明支柱數量;如施作業者之行號營業項目無法開立設施名目之發
票,請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實際情形開立發票,惟仍請於發
票備註欄註明防風支柱設施及設置面積公頃數。
八、計畫執行人員(執行單位、地方政府、轄區分署)辦理會勘、驗收、
會議等出差旅費,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編列經費及核銷。
九、監督及查核作業:
(一)由轄區分署於計畫核定五年內,不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及執行單位辦
理抽查作業,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查核紀錄表(附件七)。
(二)抽查比率原則,按各執行單位申請案件總數:
1.申請案件未達五百戶者,以抽選百分之五申請案件總數為原則。
2.申請案件五百戶以上者,抽選二十五戶。
3.被抽查之申請人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三)抽驗優先順序:以驗收或核銷時尚未設置防風支柱及易地復耕者優
先抽驗查核。
十、本作業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