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稱本署)為因應受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侵襲及
七二八豪雨重創致公糧倉儲設施損害之公糧倉庫業者,協助減輕其復
舊負擔,加速公糧倉庫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復建,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公糧業者,包含農會及民營業者。
三、受理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項目及發放基準如下:
(一)倉庫修繕:含建物主體、周邊設施(備)及冷藏筒倉。
1.農會: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冷藏筒倉修繕亦為百分之七十。
2.民營公糧業者:比照農企業設施專案,提供上開項目及周邊設施
(備)修繕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設備更新:含乾燥機、冷藏筒及相關設備。
1.農會:設備更新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訂有上限。
2.民營公糧業者:設備更新補助比率亦為百分之五十,另訂有上限
。
五、申請方式、審查及撥付
(一)申請方式:
1.受理單位:向本署各區分署(含辦事處)提出申請。
2.應檢附文件:
(1) 倉庫修繕申請表(附表一)。
(2) 另應檢附相關文件經費估價單、圖說及受災照片等文件資料。
(二)審查程序:
1.本署各區分署(或辦事處)受理申請,並彙整造具申辦請案件清
冊(附表二),併同申請書件函送本署審核,本署得依審核需要
通知申請人提供修繕復建公糧倉庫及相關設施配置圖、更新設施
(備)資料,並得視情況通知補正資料或辦理現勘作業。
2.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續由各區分署依核准內容辦理計畫研提及審
查,並副知本署。
(三)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
六、受領本署補助之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屬採購公告金
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農業部及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
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