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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損專案補助公糧倉儲設施修繕輔導措施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1047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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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稱本署)為因應受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侵襲及
    七二八豪雨重創致公糧倉儲設施損害之公糧倉庫業者,協助減輕其復
    舊負擔,加速公糧倉庫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復建,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公糧業者,包含農會及民營業者。


三、受理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項目及發放基準如下:
(一)倉庫修繕:含建物主體、周邊設施(備)及冷藏筒倉。
      1.農會: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冷藏筒倉修繕亦為百分之七十。
      2.民營公糧業者:比照農企業設施專案,提供上開項目及周邊設施
        (備)修繕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設備更新:含乾燥機、冷藏筒及相關設備。
      1.農會:設備更新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訂有上限。
      2.民營公糧業者:設備更新補助比率亦為百分之五十,另訂有上限
        。


五、申請方式、審查及撥付
(一)申請方式:
      1.受理單位:向本署各區分署(含辦事處)提出申請。
      2.應檢附文件:
      (1) 倉庫修繕申請表(附表一)。
      (2) 另應檢附相關文件經費估價單、圖說及受災照片等文件資料。
(二)審查程序:
      1.本署各區分署(或辦事處)受理申請,並彙整造具申辦請案件清
        冊(附表二),併同申請書件函送本署審核,本署得依審核需要
        通知申請人提供修繕復建公糧倉庫及相關設施配置圖、更新設施
        (備)資料,並得視情況通知補正資料或辦理現勘作業。
      2.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續由各區分署依核准內容辦理計畫研提及審
        查,並副知本署。
(三)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


六、受領本署補助之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屬採購公告金
    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農業部及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
    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