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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33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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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114年非洲豬瘟疫情,全國實施豬隻禁運禁宰期間,導致養豬
    相關業者現金流中斷,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養豬農民
    及相關業者減輕資金負擔,提供相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息
    補助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助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人須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
      班貸款等四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稱專案農貸)規定,
      且領有合法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為114年非
      洲豬瘟疫情禁運禁宰受影響之農民組織、農企業,並經本部
      (畜牧司或防檢署)納入補助對象清冊或取得前開單位(機關)
      出具之認定函。
(二)貸款用途:新貸為週轉金,舊貸為週轉金及資本支出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新貸案件:補助自撥貸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
      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助自
      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
      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三)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借款人貸款利息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
      六佰萬元,新貸及舊貸之貸款額度應予合計。
(四)上開貸款案件於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內,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
      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由本部補助。

五、前點第二款所定舊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向原貸款經
    辦機構申請本金展延,展延期間未逾六個月者,原約定貸款期限
    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貸款經辦機構得逕予審核,免依辦理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函報本部核准。

六、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七、前四點所定借款人條件、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保證手
    續費補助方式、本金展延期間及申請期間等,本部得視執行情形
    予以調整。

八、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填具「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
      助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定文件及所列貸款
      要點、專案農貸規定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
      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
      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同附件一)及第三點
      第一款所定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助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生
      效日起至核定利息補助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
      金庫撥付利息補助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同附件二),
      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九、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助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
    前開貸款應補助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
    整並向本部(畜牧司)申請補助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十、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
    用保證基金依前開所定期程及利息補助方式,結算應補助保證手
    續費,向本部(畜牧司)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十一、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
      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十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
      撥付之全額或部分款項:
 (一)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或違反專案農貸相關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