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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上擔任漁業觀察員職務之海上工作經歷,得視為漁航工作經歷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8132112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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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出海作業經歷證明,其領有漁船船員手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於漁船上擔任漁業觀察員職務之海上工作經歷,得視為漁航工作經歷。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