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
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
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飼料管理法第
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
再利用資源代碼 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
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
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使用。
三、違反本公告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違反公告事項二,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農防字第一一○
一四七二五七六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