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輸送豬隻及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4186312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禁止輸送豬隻及
     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禁止移出飼養場所,期間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二
  時止。
二、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之豬隻屠體(含
  內臟)停止運出,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起
  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二時止。
三、前二點措施,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
  在此限。
四、本公告實施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途中豬隻,應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時前到達,到達後禁止移動。
五、本公告實施期間,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
六、違反本公告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