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之薔薇屬(Rosa L.)所有的玫瑰花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認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每年九月至十一月。
(三)送檢材料:申請人在栽培前期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各十株以上
,送檢植株須為六個月以上同苗齡或有三枝主幹之自根苗,送檢植
株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害感染者,除經權
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外,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化學藥劑處理。
(四)栽培環境:檢定玫瑰花必須在通風良好,日照充足之防雨設施內進
行。
(五)栽培管理:參考一般玫瑰花栽培管理操作方法,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狀態。
五、所有植株應在株齡一年以上進行性狀調查。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玫瑰花
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六、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七、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八、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會同審議委員會參考國際相關
規範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