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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稻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民留種自用之植物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7103326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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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水稻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農民留種自用之植物種類」。


依  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