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受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
溢流致農田受損,為協助受損之農業用地復原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
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
地。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持有受災農業用地所有權之民眾。
四、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
,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展延受理期限。
五、農業用地受損復原重建補助金(以下簡稱農地補助金)發放基準如下
:
(一)農業用地受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農地補助金之計算以○
.○一公頃為基數,未達○.○一公頃者,不予計算。
(二)每○.○一公頃發放新臺幣一千元,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
六、申請農地補助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國內
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向本部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本部服務窗口受理後,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農地耕作紀錄、
照片或現勘資料,俾憑佐證。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農地補助金申請案件之審查,以免現地勘災為原則,由本部農糧署東
區分署造冊,送本部農糧署轉本部依淹水套圖範圍、地政資訊及其他
災情資料等(如空拍影像、地方政府勘災報告)綜合認定災損。但必
要時,仍得辦理現地勘查,並通知申請人陪同到場。
九、已依本要點或其他法規領有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
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已領取農地補助金者,應
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符合第二點適用區域,或非第三點適用對象。
(二)農業用地受災面積未達第五點所定○.○一公頃。
(三)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四)依第八點但書規定通知申請人到場,申請人無故不到場。
(五)違反前點規定,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本要點相同性質之補
助、救助或其他給與。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