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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地受損復原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11035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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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受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
    溢流致農田受損,為協助受損之農業用地復原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
    樺加沙颱風侵襲,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
    地。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持有受災農業用地所有權之民眾。


四、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
    ,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展延受理期限。


五、農業用地受損復原重建補助金(以下簡稱農地補助金)發放基準如下
    :
(一)農業用地受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農地補助金之計算以○
    .○一公頃為基數,未達○.○一公頃者,不予計算。
(二)每○.○一公頃發放新臺幣一千元,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


六、申請農地補助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國內
    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向本部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本部服務窗口受理後,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農地耕作紀錄、
    照片或現勘資料,俾憑佐證。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八、農地補助金申請案件之審查,以免現地勘災為原則,由本部農糧署東
    區分署造冊,送本部農糧署轉本部依淹水套圖範圍、地政資訊及其他
    災情資料等(如空拍影像、地方政府勘災報告)綜合認定災損。但必
    要時,仍得辦理現地勘查,並通知申請人陪同到場。


九、已依本要點或其他法規領有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
    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十、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已領取農地補助金者,應
    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符合第二點適用區域,或非第三點適用對象。
(二)農業用地受災面積未達第五點所定○.○一公頃。
(三)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四)依第八點但書規定通知申請人到場,申請人無故不到場。
(五)違反前點規定,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本要點相同性質之補
      助、救助或其他給與。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