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腎蕨科(Nephrolepidaceae)腎蕨屬(Nephrolepis)
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每年三月至六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植
株之營養繁殖苗十五株。送檢材料應種植至五寸盆(直徑十五公分
)大小,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根系無斷根、受損或
經修剪之完整植株,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者。非經檢定機關同意
,植物不得經任何藥劑及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
以觀察所有植株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設施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
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腎蕨慣行栽培法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腎蕨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