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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提供船員使用衛星無線網路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54795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人力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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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船員以衛星網路通訊方式之無線網路(以下簡稱Wi-Fi)
    對外聯繫之國際趨勢,落實海上通訊權益,增進漁船友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經營者:
(一)申請獎勵期間已取得有效期限內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漁船配置或裝設Wi-Fi設備,串聯非大陸地區海事衛星之衛星網路或通訊系統,提供船員手機、平板電腦
    或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以無線方式連線。

三、漁船符合下列條件之月份,核給獎勵金:
(一)免費提供船長以外之船員使用Wi-Fi,每人至少使用一百五十百萬位元組(Megabyte, MB)
    或四小時以上。
(二)離開國內港口十日以上。

四、獎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五、獎勵金額:經營者提供船長以外之船員十人以下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提供十一
    人至二十五人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提供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
    勵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提供四十一人以上使用Wi-Fi,每月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六、獎勵金之申請期間、程序、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期間: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每月得申請一次,每次申請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之獎勵金為限。
(三)申請獎勵金之經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漁業署,或由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協)會函轉本部漁業署
    辦理:
  1.申請書(附件一)。
  2.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通訊名冊(附件二)。但曾提供且二年內船員異動人數未逾二名者,免附。
  3.船員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簽名正本(附件三);漁船在海上作業者得檢附影本,並應於漁船進港後
    一個月內補送正本。
  4.經營者本人或公司之帳戶存摺影本,帳號需清晰可見。
  5.領據(附件四)。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使用情形紀錄表,每月應有一半以上船員之使用紀錄。

七、經營者應配合本部抽查Wi-Fi使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申請獎勵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獎勵金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申請
    人於一定時間內繳回:
(一)針對提供船員使用Wi-Fi之事項,經營者已領取補助或獎勵。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條件之一。
(三)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一之月份。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間、程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五)違反前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