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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植物診療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41876262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 違反植物診療師法案件裁罰基準.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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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適當處理違反植物診療師法案件,並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與提
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並藉此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制度,有效規
範植物診療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植物診療師法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