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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擴大海外行銷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114006306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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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協助開拓多元市場,降低
    農產貿易衝擊、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之支持措施項目如下:
(一)鼓勵海外目標市場行銷活動。
(二)鼓勵拓展美國高端外銷市場。
三、前點支持措施之獎勵對象、期間、品項、獎勵基準、申請方式及其他
    注意事項等,如附件一、附件二。
四、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
    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五、依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農民團體、農企業、法人或團體,於補助期間
    ,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六、本部對於支持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
    相關資料。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
    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不符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定之申請資格。
(三)未依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定之申請程序。
(四)未依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