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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黃金葛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3478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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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天南星科(Araceae)黃金葛(Epipremnum aureum
    )之植物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南部地區。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五月中上旬提送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各十五株單節葉芽插發根苗至檢定機構,取穗母本
      枝條應為橫向生長。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
      主要病蟲感染,及不能經任何藥劑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調查至少十盆。
(四)栽植環境:於防雨設施內進行,採五寸標準盆栽植,種植後枝條維
      持水平生長,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
      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五)栽培管理:依黃金葛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
    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黃金葛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