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花卉試驗研究、花卉創新園區管理及推廣業務,特設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花卉產業資訊與產銷技術之蒐集、分析、研究、營銷之規劃、推廣及傳播。
二、花卉產業公共與國際合作展覽、跨域創新及沙盒試驗之策劃及執行。
三、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之試驗研究、驗證及生產體系之建立。
四、花卉研究發展之規劃、管考、智慧財產維護、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訓之規劃及執行。
五、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六、園區事業申請、產學研發之審核、營運與工商管理之輔導、倉儲、保稅、警安、消防之協調及管理。
七、園區投資、招商、宣傳、國際合作、資通訊系統、公有建物活化、委外經營與商業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八、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展覽場域、公共管線與設施設備之規劃、興建、維護、管理及環境保護之研究、處理。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花卉試驗研究、花卉創新、園區管理及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中心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第 6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