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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4011317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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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
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
一、產業創新科。
二、研究發展科。
三、企劃服務科。
四、營建環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產業創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研究、推廣及傳播。
二、花卉產銷技術之研究分析、營銷之規劃、推廣及傳播。
三、花卉產業公共服務及展覽之策劃。
四、花卉產業國際合作、跨域創新與沙盒計畫等試驗研究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花卉產業創新研究事項。

第 6 條
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花卉品種改良之種原蒐集、保存、利用、雜交選育及命名推廣。
二、花卉穩質穩量、智慧環控、低碳節能永續生產之技術研發及驗證。
三、花卉採後處理與冷鏈運輸等產銷供應鏈上下游之技術研發及驗證。
四、花卉研究發展之規劃、管考、研發成果智慧財產維護、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訓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花卉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企劃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與研究計畫之研擬、管考;財務之規劃、調度稽核與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二、對外宣傳、研發合作、禮賓接待、國會與地方政府等對外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三、園區事業進駐之投資規劃、申請投資審核、承租土地與廠房之管理、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     
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管理。
四、園區事業之產學研發、營運查核、工商、倉儲、保稅、外貿、警安與消防作業、產品檢驗、植物防疫檢疫之規劃、協調及管理。
五、園區資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企劃服務及研發事項。

第 8 條
營建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展覽場域、公共設施設備、用水、污水處理與共用管線設施之規劃、興建、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景觀植栽、滯洪池、排水防洪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三、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路燈與交通系統設施之申挖、裝置、維護及管理。
四、園區導入智慧綠能建築與環境保護技術之研究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營建環境及研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