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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花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3465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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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桑科(Moraceae)榕屬(Ficus)無花果亞屬
    (subgenus Ficus)之植物,及其雜交或營養系變異衍生之所有品種
    。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
    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二月上旬前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栽植時期或檢定機構
      指定時期內提供發育成熟且無病蟲害之健康自根苗木十五株,每株
      枝長至少三十公分。未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任何藥劑或
      其他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行株距各為三至四公尺,以網(溫)室,地(盆)植,
      相同栽培條件為原則,在可以確認品種特性及表現該品種產量之生
      育環境下實施。
(四)栽培管理:採自然型整枝法,其他管理作業依現行栽培習慣為原則
      。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
      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與結實。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可開花結果之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
    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或得經由審議委員會同意於現
    有栽植地進行檢定作業。


七、性狀調查應依無花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