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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日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4113463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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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Asteraceae)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
    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依品種開花特性可在二月或十月播種。
(二)檢定材料:
      1.種子系中之自交品種需提供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一千粒。雜
        交品種及自然授粉品種各需一公斤種子量。營養系則檢定品種及
        對照品種種苗各一百株,種植於五十格穴盤,在每年一月或九月
        下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子或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
        受病蟲感染,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溫度、日長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供試植株數量為營養系二十株,種子
      系四十株,調查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與測量植株性狀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盆花品種以五寸盆栽植,切花品種以田間栽植,行距一
      百公分,畦面寬五十公分,株距三十公分,若品種需求則以品種特
      性調整之,其餘栽培管理依向日葵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向日葵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