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Asteraceae)麥桿菊Xerochrysum bracteatum
(Vent.) Tzvelev,舊學名[Helichrysum bracteatum (Vent.)
Andrews]之所有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
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每年九月上旬定植。
(二)檢定材料:
1.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檢定前一個月提供種子系之檢定品
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二批次,二批次為不同批號來源之種子並註
明採種地點及日期,每批次種子各兩公克。營養系品種以頂梢扦
插於 128 格穴盤根團需完整,株高約三至六公分之發根苗三十
株,在每年八月下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無病蟲感染。非經檢定
機構同意,種子及種苗不得經任何物理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供試植株數量為營養系二十株,種子
系四十株,調查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與測量植株性狀為原則。
(四)栽植環境:切花品種以田間栽植,行距一百公分,畦面寬五十公分
,株距四十公分,盆花品種種植於 5 寸盆中,通風良好、日光充
足之防雨設施內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應參考品
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盆花品種以 5 寸盆栽植,切花品種以田間栽植,行株
距根據各品種建議需求調整,其餘栽培管理依麥桿菊慣行栽培法進
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麥桿菊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
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
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