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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辦理所屬機關(構)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授權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140102787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綜合行政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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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訂定授權條件,由所屬機關(構)自行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之監辦事項
,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本原則之本部所屬機關(構)如下:
(一)本部所屬三級機關(構)。
(二)本部直屬四級機構。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之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採
購案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授權本部所屬機關(構)自行辦理
,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
(一)採購案之採購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2.財物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3.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採購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以下簡稱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三所定契
約變更之情形。
2.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七所定增購案件。
3.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所定由廠商決定增
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案件。

四、依前點規定免報請本部派員監辦之案件,本部所屬機關(構)應自行保
管存查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