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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漁船筏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23353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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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漁船、舢舨、漁筏(以下簡稱漁船筏)漁業人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
    下簡稱AIS),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購買並裝設AIS,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有穩定電源及艙間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
    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三、AIS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性能應依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
         工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認證報告:
      1、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
      2、B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
         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規範。
   (二)製造地不得為中國大陸。
   (三)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具有限制更改船舶資訊之功能。
   (四)設定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四、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臺AIS,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作業要點補助之AIS總臺數,以一百五十臺為上限。


五、補助登記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登記書(如附件
        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完成初審後,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前將登記名單造冊送本部。
  (二)本部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順序進行核定,補助臺數不足以分配登記總數時,依各區漁會登記臺數占登記
        總數之比例分配登記臺數。


六、補助撥款程序如下:
  (一)經依前點第二款核定補助登記之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裝設AIS補助
        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申請撥款:
     1、AIS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認證報告。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開立之AIS發票正本。
     3、AIS設備已完成裝設,設備上並張貼「農業部漁業署補助」標籤,且可清楚顯示AIS設備位於漁
          船筏之相對位置照片一張。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MMSI核配證明書或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5、AIS廠商提供設備非中國大陸製及具限制更改船舶資訊功能之證明文件。
     6、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海域船舶即時資訊系統(https://mpbais.motcmpb.gov.tw)顯示AIS岸台接收紀錄
         (包含正確之MMSI、船名、經緯度及紀錄時間)之查詢畫面。
     7、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五
       日前將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三)本部審查合格後,將合格補助對象通知區漁會,並依申請順序由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七、受補助之漁船筏出港時,應開啟本部補助之AIS,並配合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前項執行抽查期間,自撥付補助款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漁船筏經抽查未裝設AIS或出港未開啟AIS者,本部得命限期改善。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
    繳回: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購買裝設AIS。
(三)未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
(四)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
(五)違反第七點第三項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又經抽查不符規定。
(六)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