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花卉產業競爭力、協
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之支持措施項目如下: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
驗證:具有花卉及其種苗【稅則分章第六章06
##(0602.10.##、0602.20.##、0602.90.10、0604.## 以及其他非
花卉及其種苗之菇類、蔬菜、果樹苗等除外。)】輸美實績,且受
美國關稅直接或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下列農企業、農民團體、
農民:
1.農企業: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銷等有直接
關係者。
2.農民團體: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
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
3.農民:從事農糧作物生產之自然人。
(二)擴大國內行銷活動: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農民團體、花卉批發
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受理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
日止。
五、申請資格: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
驗證:
1.農企業、農民團體: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具輸美實績或為輸
美供應鏈之生產者,其中一年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2.農民: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具輸美實績或為輸美供應鏈之生
產者,其中一年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曾配合本部花卉政策之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
、農民團體、花卉批發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1.協助建置冷鏈設施(備):
(1) 農民:補助比率百分之四十,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
萬元為上限。
(2) 農民團體: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新
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3) 農企業: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上限。
2.協助建置生產溫(網)室設施(備):
(1) 農民: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
萬元為上限。
(2) 農民團體: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新
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3) 農企業: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1.品種特性檢測:依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蘭花園區臺灣蘭花
品種商業服務中心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檢測費用。
2.技術診斷服務:全額補助專家出團診斷費用。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協助取得國際品質驗證,每案驗證
費補助上限新臺幣十五萬元。受補助者需檢附國際驗證證書影本及
驗證收據或發票。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1.推動國內花卉新興銷售通路:提供民眾便利購花管道,建立新型
態產銷供應鏈,與花農契作穩定貨源,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2.公共場域布展跨域行銷:
(1) 以戶內外公共場域及交通節點進行布展,展期二週至三週。
(2) 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並以補助佈置用花
材費用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
發市場採購集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花卉啟蒙課程: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透過
課程引導學生民眾知花、愛花、用花,整體經費運用以花材費用
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發市場採
購集貨,依實際參與人次補助花材費(含盆器)每人每份最高補
助新臺幣三百元。
4.大型國際花卉展:辦理國際蘭展、臺灣花卉大型展,建構全球行
銷平台,開拓外銷高端市場,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七、申請方式: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1.依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部農糧署「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
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花卉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原則」及「推動智能防災
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2.受理單位:
(1) 農企業及農民團體:請至本部計畫相關系統研提計畫,由所在
地之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受理、審定及撥款。
(2) 農民:填寫申請表送輔導單位(農民團體或花卉產業公協會)
統籌至本部計畫相關系統研提計畫,再提送所在地本部農糧署
各區分署受理、審定及撥款。
3.應備文件:
(1) 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2) 設施(備)所在之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 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
口證明聯)。
(4) 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應另檢附與合作業者之供應契約等證明
文件。
(5) 設備規格及估價單(發票)。
(6) 其他應備文件及受理單位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1.品種特性檢測:
(1) 受理單位: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2) 應備文件:申請書及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
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2.技術診斷服務:
(1) 受理單位:國立嘉義大學。
(2) 應備文件:申請書及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
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
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1.受理單位: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
2.應備文件:申請書、國際品質驗證證書影本、驗證機構收費發票
、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
口證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1.受理單位:本部農糧署。申請案受理後,由本部農糧署依國內花
卉市場價量現況,依項目召開專家會議審查後,統籌推動。
2.應備文件:活動計畫書。
八、經費核銷:計畫核定後,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向受理單
位辦理經費核銷及結案。
九、驗收、稽核程序如下:
(一)資本門:由受理單位辦理驗收後,再行請撥補助款;並得由分署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抽查,前開抽查作業應於一百十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將抽查結果函送本部農糧署備查。申請對
象應配合驗收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不符相關規範情事者,除收
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二)經常門:依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
定辦理。
(三)本部對於本支持措施之執行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
供說明或相關資料,未依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
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逾期申請者,受理單位應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予駁回:
1.資格不符。
2.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受理單位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三)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
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四)依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
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
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1.因喪失或變更資格,致不符申請資格。
2.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3.違反前二款規定之一。
4.其他違反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六)經費處理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